公路种植花草机械价格 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两侧,为何允许绿化,却不能种植农作物 2024-08-30 20:35:26 0 0 一、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两侧,为何允许绿化,却不能种植农作物如今我高中速公路七通八达,每逢节假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驾旅游或归乡,但是你有没有发现,高速公路绵延数百里,一路上都伴随着绿化带。这满眼的绿色让充满未知的路程充满乐趣。但是高速公路旁的土地非常辽阔,却只能种植树木,如果将这些绿化带植被换成庄稼,让农民多些收益不是更好吗。想法虽然很好,但是按照规定,高速公路两侧是不允许种农作物的。公路两旁绿化带有哪些要求?在七通八达的高速公路两侧,都少不了绿化带的身影。并且高速公路坡顶排水沟或坡脚护坡道向外、30米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的路产路权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均属于绿化带范围,不过根据当地的规定,也有可能将绿化带范围扩大至50米。绿化带只能种树而不能种庄稼是为什么呢?首先是为保障驾驶员及农民的安全。大家都知道,高速公路的车速较快,如果路面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对农田造成毁坏。并且如果车辆发生侧翻,粗壮的树木可以进一步阻止侧翻从而避免驾驶员受到二次伤害,而庄稼起不到丝毫缓冲作用。其次是为避免噪音,虽然高速公路远离居住密集地,但是还有很多人住在离高速公路不远处,来往的车辆难免会鸣笛或者因颠簸发出响动,即使在道路两旁加装隔音板也效果甚微,后来人们发现高耸的树木错综复杂排列,当声音传到森林大部分被阻挡住,可以有效减少噪音。而庄稼即使在密集,但是高度有限,起不到隔音的效果。最后是空气质量,高速公路除了私家车,还有大量的货车和客车,所以尾气排放量可想而知。大家都知道树木在阳光下能进行光合作用,能有效吸收废气释放出新鲜的氧气。除此之外,树木还能将飞扬的尘土拦截到防护林里。而农作物在这样的环境下可能会吸收过多的重金属,食用后对健康也会造成一定威胁,再加上活在尾气中,产量也得不到保障。所以综合以上几点,大家就能知道不采用农作物代替绿化带的原因了。绿化带种植树木有哪些好处?对于那些长时间驾驶的司机来说,这些绿色可以有效地缓解眼部压力,从而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并且树木有很好的防风固沙能力,高速公路车流量大,只有植树造林才能有效减少水土流失,防止地面沉降,保证高速公路更好地为大家服务。所以不得不说,不允许在高速公路两侧种农作物是多么正确的规定。其实除了绿化带外,高速公路上还有很多地方蕴含了巧妙设计,虽然我高中速公路起步时间相对较晚,但经过60多年的时间,我高中速公路总里程已经做到世界第一,再一次证明中国“基建狂魔”称号,也让越来越多的人能沿着高速看我国的大好河山。二、关于新建高速公路旁边30米内建筑问题根据《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其范围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三十米)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六日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管理。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连接高速公路的城市快速及高速道路,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省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高速公路,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第二章发展规划第五条高速公路规划必须服从国家高速公路的总体规划,并依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进行编制,与其他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第六条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沿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经批准的高速公路规划是编制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依据。高速公路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高速公路规划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其征地拆迁费用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九条本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筹集:(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二)公路建设基金;(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四)发行公路建设债券或股票;(五)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投资、捐款、赠款;(六)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七)国家规定或允许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第十条利用贷款、集资修建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修建的高速公路,需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含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收费单位应当在固定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票据。第十一条经批准开征的各项高速公路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年度使用计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省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由省计划部门汇总下达。高速公路的各种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专款专用。第四章建设与养护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规范工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的组织工作,由高速公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确实无法避开而需占用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标准规范进行,由各路段经营企业具体负责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第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养护作业时,施工、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按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并设置施工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须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保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制止、处理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十七条公路路政执勤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持有效执法证件。公路路政管理执勤巡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十九条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其范围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三十米)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条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开渠引水、摆摊设点,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一条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拆除、移动、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确因特殊需要利用、占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埋设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油、通讯、水利等管道、管线设施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高速公路需扩建时,原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所建相关设施迁移。第二十二条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应上路巡查,依法纠正、制止各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排除突发危险路况,维护公路完好畅通。第二十三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行驶,不得随意停车。如因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停车的,必须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第二十四条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对污染、损坏路产的车辆,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可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对不宜停止行驶的车辆,可在处理期间暂扣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第二十五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及时疏导交通。由于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当事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路产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的责任,由公安机关并案处理。第二十六条因恶劣气候、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高速公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安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发布公告实施,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条车辆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限制标准通行时,须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为此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运输,还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应当组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注册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路段的经营管理,包括:路面养护及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管理和维修;高速公路电脑收费系统和监控、通信设施的管理、维修及高速公路的路障清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高速公路路面平整,设施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明显;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并予以修复,使车辆畅通。第三十条高速公路的车辆拯救业务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车辆拯救费用由被拯救车辆当事人承担,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在一定距离内,设立休息区和服务区。在服务区内经营加油站、旅业、餐饮、停车场和车辆拯救维修等业务的,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营企业转让经营权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不超过三十年。经营期限届满,该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经营企业所移交的高速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状态。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或使用作废票据及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补交,并可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通行费的三倍。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施工、养护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通行的车辆受损坏、人员受伤害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公路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速公路”是指全封闭、全立交、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的公路。(二)“高速公路用地”是指依法征用的专用于高速公路及其配套的收费站、服务区等设施的用地。(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交通安全、通讯、监控、养护、收费、供电、供水、照明等设施和防护构造物、界碑、里程碑(牌)、花草、树木、管理用房等。第四十三条全部控制出入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汽车专用公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年08月16日实施日期:1998年10月01日(地方法规)三、在沙漠公路两旁设置草方格并种植红柳的主要目的是什么主要是为了增加沙漠公路的生态环境,改善当地的生态条件,减少沙漠化的趋势。在荒漠地区,缺水是植被生长的一大障碍,而红柳是适应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的植物,其根系能够很好的钻进沙漠中吸收地下水,因此种植红柳可以增加沙漠地区的植被覆盖率,防止风沙侵袭。草方格的设置可以有效地固定沙土,避免因风吹土被带到公路上影响行车安全;同时,它们还可以过滤雨水、增加空气湿度,为生态系统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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